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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減碳政策

臺灣減碳政策
「氣候變遷」攸關各國的永續發展和人類物種的存續,是當前國際社會共同面臨的急迫挑戰,綜觀近年來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」(UNFCCC)會議發展與演變,正朝向達成一個涵蓋所有國家的普遍性氣候變化協議而努力。2014年底在秘魯利馬召開UNFCCC20次締約方大會(COP 20),經各方諮商談判達成共識產出「利馬氣候行動呼籲」(Lima Call for Climate Change Action),呼籲所有締約方於2015年底在法國巴黎舉行會議前,提交可展現最大減碳企圖心並符合各國國情的「國家自定預期貢獻」(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, INDC)目前全球計有161個國家及歐盟,提交162INDCs,總計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全球98.7%
     2015年底在法國巴黎召開UNFCCC21次締約國大會(COP 21) 通過備受全球期待關注之「巴黎協定」(Paris Agreement),首度將所有國家根據其歷史、現在和未來責任,集結在一個共同任務下,這項普遍性協定的主要目的,是保持本世紀中全球氣溫升高不超過工業化前水準的2℃,並驅動工作努力以進一步限制不超過1.5℃。巴黎協定於2016年地球日(422日)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辦簽署儀式(開放簽署日期至2017421日),並於2016114日正式生效(生效門檻為55個締約方批准,溫室氣體排放占比超過55%);目前UNFCCC197個締約方)計有194個締約方簽署巴黎協定,批准者計有132個締約方,約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82%
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」公布施行
     環保署於2006年率先提出開發中國家第一個「溫室氣體減量法(草案)」,歷經近10年努力不懈的溝通與協商,終於在20156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」(以下簡稱溫管法),7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,自此臺灣正式邁入減碳新時代。本法是我國第一部明確授權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律,明定我國西元2050年長期減量目標及以五年為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,並搭配具經濟誘因的管理措施,逐步建立從免費核配到有價配售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,未來將以減緩、調適及綠色成長3大主軸,推動臺灣因應氣候變遷的具體作為。
呼應全球減碳行動,分攤地球村責任
    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單獨面對氣候變遷,也沒有任何一個區域可以自外於氣候變遷衝擊,我國作為地球村成員,雖未具聯合國代表權,仍應分擔溫室氣體減量責任,責無旁貸。環保署於2015917日在行政院院會提報我國「國家自定預期貢獻」(INDC),報告書經行政院1041116日核定後,於次日召開中外記者會對外發布說明。我國所提出INDC係本諸國情、現況與自身條件,參酌國際作法,依氣候公約建議內容編撰,並設定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依現況發展趨勢推估情境(business as usual, BAU)減量50%,相當於2005年排放量再減20%,亦可作為溫管法要求在2050年降至2005年排放量50%以下的階段性目標之重要參考。結合兩者,法規完善在先,同步推動在後,顯示我國積極減碳有具體的期程與佈局。
明確溫管法各部會分工權責
     環保署已請部會依總統政見及院長施政方針重新檢視更新推動業務,並將溫管法第8條所定中央有關機關推動事項進行部會明確分工。環保署與各部會將協力依溫管法規範加速訂定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」、「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」及「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」,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同步啟動研訂「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」,後續地方政府將依溫管法第15條配合中央所訂之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訂定執行方案。
凝聚地方政府及民間量能,持續強化減碳工作
     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」已明定政府機關權責及各項推動策略,也納入各界參與及分層負責推動的機制,為提升社會因應氣候變遷之能力,本署積極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教育,以提升民眾素養,降低極端氣候所帶來的衝擊,更與地方政府建立夥伴關係,協力辦理因應氣候變遷執行計畫,共同推動減碳及調適工作,以提升全民減碳意識及社會減碳潛能。
節能減碳促進國家永續發展

     展望未來,氣候變遷帶來的考驗將越來越嚴峻,面對來自全球的挑戰,臺灣正處於發展轉捩點上。為維持國家競爭力,在國內應擬訂更積極之節能減碳政策,並推動落實調適衝擊具體行動;同時加強與國際間合作,進行減碳政策、技術與經驗交流,並建置與國際接軌之碳市場管理機制。 隨著減碳目標提出與各項法規的建制,期盼藉由中央與地方、公部門與公私企業合作,全面提升臺灣因應氣候變遷的能力,建立永續低碳的社會,如此必能強化國家競爭力,確保環境、經濟、社會之永續發展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epa.gov.tw/ct.asp?xItem=9966&ctNode=31354&mp=ep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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